污染環境防治責任制度
2024-08-27
污染環境防治責任制度
第一章 總則
為貫徹執行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》及相關法律法規,特制定《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責任制度》。
一、遵循環境保護“預防為主,防治結合”的工作方針,做到生產建設與環境保護同步規劃、同步實施、同步發展,實現經濟效益、社會效益與環境效益的有機統一。
二、公司負責人是危險廢物危險廢物環境污染防治工作第一責任人,對全公司環境保護工作負全面的領導責任,并領導其穩步向前發展。
三、公司設立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領導小組,對公司的各項環境保護工作進行決策、監督和協調。
組 長: 黃 升
副 組 長: 劉 斌 王永學
成 員:唐炳榮、劉紅清、歐少平、蘭奇發、歐國勇、凌豐、劉松青、王有國、于天齊
第二章 公司環保相關規定
一、公司員工應自覺遵守國家、地方和公司頒發的各項環境保護規定,穩定生產裝置長周期生產,減少生產過程中廢物排放。
二、各生產部門必須嚴格遵守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頒布的環境保護法律、法規、標準和要求;積積參加與公司有關的環境保護工程項目建設.并在業務上接受安全環保部的指導和監督。
三、廢物的產生、收集、貯存、轉移、利用、處置活動必須遵守國家和公司的有關規定。
1、禁止向環境傾倒、堆置廢物。
2、廢物的收集、貯存、轉移應當使用符合標準的容器和包裝物。
3、廢物的容器和包裝物以及收集、貯存、轉移、處置廢物的設施、場所,必須設置廢物識別標志。
4、公司應當制定廢物污染事故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,定期進行事故演練。發生廢物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,公司應當按照應急預案消除或者減輕對環境的污染危害,及時通知可能受到危害的單位和個人,并及時向事故發生地環境保護部門報告,接受調查處理。
5、對于新建、擴建、改建工程項目,公司應嚴格遵循“三同時”制度,以及國家和吉林省環境保護廳、吉林市生態環境局及經開分局最新頒布的相關規定,嚴格把關,防止新污染源產生。
6、建立健全公司環境保護檔案,專人負責各類環境保護統計工作,檔案收集和整理,以良好的管理手段,促進環境保護工作。
7、依照國家節能減排相關政策及要求,公司對節能減排成績顯著的部門和個人進行表彰和獎勵。對違反規定,造成環境污染事故的部門和個人,將視其情節輕重,追究相關責任。
2023年度危險廢物產生及處置情況
自行處置情況(產生即處置):
蒸餾殘液:2719.918噸;廢溶劑:7789噸;實驗室廢液:0.1噸;檢驗廢液:0.212噸;廢礦物油:0.75噸;在線檢測設備廢液:0.339噸。
委托處置情況:
焚燒爐飛灰:產生319.824噸,轉移319.824噸;焚燒爐爐渣:產生219.49噸,轉移219.49噸;廢污泥:產生131.2685噸,轉移131.2685噸;廢催化劑:產生7.1515噸,轉移7.1515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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